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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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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与白俊玲、蒋振魁、丁红贺、刘明礼、李海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金初字第9-1号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 负责人王莹,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喜才,系信用社职工。 被告白俊玲,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

河南省南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金初字第9-1号

原告南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

负责人王莹,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喜才,系信用社职工。

被告白俊玲,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小街村小街。

被告振魁,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新庄村岳庄。

被告丁红贺,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姚庄村七组。现羁押于南阳市戒毒所。

被告刘明礼,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西路。现住南阳新区溧河乡电管所。

被告李海芙,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麒麟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与被告白俊玲、振魁、丁红贺、刘明礼、李海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海芙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吴国恩

审判员 沈宗善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