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南阳天宇货运有限公司、周相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336号 原告天宇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友林,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北头与312国道交叉口。 原告周相成,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胡阳镇庵村周庵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336号

原告天宇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友林,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北头与312国道交叉口。

原告周相成,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胡阳镇庵村周庵。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

负责人鲁磊,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刚,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园区东门口。

被告马玉德,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生,回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李旺镇杨山行政村。

原告南阳天宇货运有限公司、周相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马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8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被告马玉德应诉手续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玉德的地址,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天宇货运有限公司、周相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立

审 判 员  李铭霞

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