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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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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三友滤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催字第16号 申请人天台三友滤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其干,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工业园(葛家山)。机构代码:73093667-9。 委托代理人丁秀永,男,汉族,住浙江省天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催字第16号

申请天台三友滤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其干,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工业园(葛家山)。机构代码:73093667-9。

委托代理人丁秀永,男,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赤山村。

申请人天台三友滤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天台三友滤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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