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孙明阳与马跃超和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754号 原告孙明阳,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大井街。 被告马跃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现住址不详。 被告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南阳市宛城区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754号

原告孙明阳,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大井街。

被告马跃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现住址不详。

被告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魏营村,现经营地点:南阳市仲景路与两相路交叉口西南角卓越华庭。

法定代表人马跃超(现公司负责人张立东)。

原告孙明阳与被告马跃超和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马跃超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于2015年5月4日向被告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告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跃超和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明阳诉称:原告孙明阳经人介绍和被告马跃超认识,被告马跃超因生意经营所需,在被告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310000元,约定利息2分,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推拖至今不予偿还。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公司现在困难,没办法还上,现在只能定个计划慢慢还。

被告马跃超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即《借款合同书》10页和借据1页,证明:被告马跃超向原告借款310000元,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约定月息2分,期限3个月,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到期后被告马跃超没有还款,公司还在经营。

被告马跃超和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和举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跃超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10000元,2014年12月9日,原告(出借方)孙明阳与被告(借款方)马跃超和(担保方)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第一条)借款金额为3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第二条)借款利息按月利率贰分计算,(第五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孙明阳、借款人马跃超和担保人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均在《借款合同书》的落款处相应位置签名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同日,原告孙明阳向被告马跃超交付借款后,被告马跃超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内容是:“借据今借到孙明阳(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止。利息贰分,叁个月付息一次,一次付息(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小写)¥18600.00元。”出借人孙明阳、借款人马跃超在《借据》上签名并加盖了担保人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

该借款于2015年3月9日到期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原告自认被告已将借款利息结至2015年3月9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1)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310000元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被告马跃超于借款到期后不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被告马跃超应限期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1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照每月2%(月息2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为止。(2)被告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根据《借款合同书》第五条的约定,应当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马跃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孙明阳借款本金31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950元和保全费2220元,合计8170元,由被告马跃超和南阳市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沈宗善

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