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694号 原告孙某某,男,194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育阳西巷。 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某,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和平街北夹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据原告提供的相关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韦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5年8月3日本院通知原告要求其限期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期间届满后,被告至今仍未能够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住所地址信息不够明确,无法查找到详细明确的被告及地址信息,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