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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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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君高庄。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龚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君高庄。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龚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撤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