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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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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丽英与孙春雨、赵新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席丽英,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 被告孙春雨,男,汉族,住南阳市解放路南段三杰公寓。 被告赵新,女,汉族,住南阳市解放路南段三杰公寓。 委托代理人张战伟,河南青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席丽英,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

被告孙春雨,男,汉族,住南阳市解放路南段三杰公寓。

被告赵新,女,汉族,住南阳市解放路南段三杰公寓。

委托代理人张战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丽英诉被告孙春雨赵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席丽英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席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席丽英负担。

审判长  刘琳波

审判员  李明军

陪审员  郭雷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