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席丽英,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 被告孙春雨,男,汉族,住南阳市解放路南段三杰公寓。 被告赵新,女,汉族,住南阳市解放路南段三杰公寓。 委托代理人张战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丽英诉被告孙春雨、赵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席丽英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席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席丽英负担。 审判长 刘琳波 审判员 李明军 陪审员 郭雷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