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876号 原告张广丽,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郭厂村。 委托代理人王世锋,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广林,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郭厂村郭厂。 原告张广丽诉被告徐广林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当事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处理,约定此后双方永无纠纷。故原告张广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广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