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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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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丽与徐广林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876号 原告张广丽,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郭厂村。 委托代理人王世锋,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广林,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郭厂村郭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876号

原告张广丽,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郭厂村。

委托代理人王世锋,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广林,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高庙乡郭厂村郭厂。

原告张广丽诉被告徐广林人格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当事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处理,约定此后双方永无纠纷。故原告张广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广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