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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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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与李全梅、杨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874号 原告李进,男,生于1983年11月15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路。 被告李全梅,女,约63岁,汉族,住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二组。 被告杨甲云,女,约28岁,汉族,住宛城区白河办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874号

原告李进,男,生于1983年11月15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路。

被告李全梅,女,约63岁,汉族,住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二组。

被告杨甲云,女,约28岁,汉族,住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李全梅、杨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