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874号 原告李进,男,生于1983年11月15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路。 被告李全梅,女,约63岁,汉族,住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二组。 被告杨甲云,女,约28岁,汉族,住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杨官营村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李全梅、杨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