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李长阳,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电力花园生活区。 地址南阳市长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娟。 地址南阳市中州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徐献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阳诉被告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长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长阳的撤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544元,由原告李长阳负担。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