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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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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阳与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李长阳,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电力花园生活区。 被告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阳市长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李长阳,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电力花园生活区。

被告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阳市长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告南阳新亚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南阳市中州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徐献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阳诉被告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新亚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长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长阳的撤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544元,由原告李长阳负担。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