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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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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红与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797号 原告:杨瑞红,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曾楼。 委托代理人: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汉画馆东50米

河南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797号

原告:杨瑞红,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曾楼。

委托代理人: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汉画馆东50米建业绿色家园。

法定代表人:谢淑敏,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6167722-7

委托代理人:冯辉明,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军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杨瑞红诉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杨瑞红所提交的民事诉状及附带起诉证据,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瑞红的委托代理人杨振夏、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辉明、董军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瑞红诉称:2014年6月10日被告公司已经将森林半岛小区16号楼1单元1202号室的钥匙交付给所购该房屋的业主即原告,原告即准备对自己所有的1202号室房屋准备开始装修,于2014年8月28日已经与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就在装修公司进入1202号室时,发现1202号室的上下水管道移位改变原交付房屋之时的现状,且卫生间天花板、地板均出现各两个直径约15公分的穿透空洞、卫生间内存在大量积水。问题出现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承认是其工作人员违反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协议利用保管的装修钥匙,未经原告知道与同意,私自与1303号室业主一起进入1202号室所为而造成的。在双方显示过程中,原告同意自侵权发生之日起媒体补偿原告100元并赔偿原告5万元。但是,被告迟迟未能履行承诺。为此,原告聘请律师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律师函,要求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尽快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的律师于2014年10月30日向原告送达律师函,完全否认其侵权行为,对原承诺赔偿矢口否认。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对装饰公司违约,由此支付了装饰公司5万元的违约金,原告迟迟未能入住。因建业半岛在南阳市盛名在外,原告本是冲着这一点才在被告处购买房屋,而被告对该房屋就像本来犹如一件非常完美的艺术品因其侵权造成贬值及对原告心理所造成精神痛苦等严重后果,致原告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为此,原告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原设计图纸将房屋恢复到原始现状且无任何瑕疵,或按照同户型同面积同地段同朝向在森林半岛小区为原告置换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支付装饰公司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1万元、租房损失1万元及贬值损失3万元;3、判令被告在南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三次;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对原告房屋受损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协议书。证明方向:1、证明2014年9月3日因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将所保管的装修钥匙交于第三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2、在问题出现后,原告与被告就问题协商提出调解意见。

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证明方向:1、此律师函是向实际侵权人周东所发,也就是1303房间业主所发。要求对原告的房屋1202房间的损失进行赔偿。2、该证据直接证明了被告擅自将所保管的装修钥匙交给他人,改变原告房屋的结构的客观事实。

三、原告房屋的现场图片一份。直接证明原告所合法所有的房屋遭到破坏的客观事实。

四、森林半岛管理处所出的关于原告房屋双方协商的解决方案。证明方向:1、该证据是被告送达给原告的,直接证明了被告侵权的客观事实。2、被告在该解决方案中已经提出将赠送原告一次性房屋保洁作为补偿以及其它相关问题也直接证明了被告擅自将保管的装修钥匙交付他人造成原告房屋损失的客观事实。

五、建业森林半岛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证明方向:1、该证据是被告在协商过程中送达原告的。2、该管理办法直接明确在装修期间任何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被告明知有此规定却将所保管的装修钥匙交付他人,改变原告房屋的原有结构,破坏上、下承重墙,造成房间内大量的积水。

六、原告的装修施工合同一组。证明方向:1、证明原告已经与装修施工单位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与装修施工单位违约的客观事实。

七、收据一组。证明方向: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对装修施工单位违约,支付违约金的客观事实。

八、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一份。证明方向:1、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对原、被告双方的纠纷问题进行了调查,认为被告的侵权是客观存在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协议,被告也违反了建业集团所制定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被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律师在实际的调解过程中对方同意免三年物业管理费,同时同意为原告置换房屋,并按每天100元支付原告的租房损失。而事实上被告过后变故反悔的客观事实。

九、原告购房资料一套。证明方向:1、该整套购房资料双方都已签署意见,证明对该案标的原告具有合法的所有权。2、证明在装修期间被告将保管一把装修钥匙,同时按行业惯例被告也应当保管房屋钥匙。3、也证明原告及任何业主在装修期间进行房屋装修必须经过被告同意,若未经被告同意,被告有权予以制止并予拆除,被告明知有此规定,却将保管的装修钥匙交付他人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大量积水。按照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事实侵权行为。

十、原告的收据。证明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支付装饰公司装修预付款10.8万元。

十一、证明楼上的业主周东的媳妇在被告处已将原告的装修钥匙借用。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对原告杨瑞红所提交证据质证意见为:

一、对该协议书在举证期间内并未提交,未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

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被告经原告告知后得知原告房屋被楼上业主侵权事实。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损害事实系有原告楼上业主所为,并非被告。

对第四组证据解决方案,该方案并无被告签章,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也有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