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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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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327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天桥岭。 被告王某,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杨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离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327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天桥岭。

被告王某,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杨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立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