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327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天桥岭。 被告王某,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杨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立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