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078号 原告李变芝,女,汉族,1956年5月10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七一搬运站家属院。 被告李群,男,汉族,34岁,住南阳市宛城区东苑小区2号楼2单元4楼西户。 地址张衡路与中经路交叉口 本院审理原告李变芝诉被告李群、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刘琳瑜 审判员 李明军 审判员 郭凤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