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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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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河县妇幼保健院与被上诉人王东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魏中银,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郝云峰,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魏中银,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郝云峰,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海,女。

委托代理人戴晓文,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河县妇幼保健院与被上诉人东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3)唐民一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唐河县妇幼保健院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河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郝云峰、张玉平,被上诉人王东海的委托代理人戴晓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 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

(内部公函切勿外传)

唐河县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人唐河县妇幼保健院与被上诉人王东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二审决定发还重审。重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唐河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与王东海的伤残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原审认定王东海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为一级伤残有何依据,法院是否能直接评定残级。

三、是否应对王东海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