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岭,男。 负责人陈江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金岭与被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兴宛支行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重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金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周金岭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