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745号 委托代理人闫仕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才荣,女。 委托代理人刘孟秋,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广会与被上诉人张才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吴广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仕飞,被上诉人张才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孟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