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张玲,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关镇民主街六段。 被告李同生,男,1974年9与额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人民路346号。 被告宋杰,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关镇二运公司家属院汉城路68号。 被告柴宪礼,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盘古乡七里岗。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李同生等六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袁泽军 审判员 张治菊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