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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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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江、张涵翔、张晓钰、韩连玉与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913-1号 原告张海江,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 原告张涵翔,男,汉族,2011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张晓钰,女,汉族,1997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913-1号

原告张海江,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

原告张涵翔,男,汉族,2011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张晓钰,女,汉族,1997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韩连玉,男,汉族,1944年9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界中。

委托代理人王勍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利民,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女,系该院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江、张涵翔、张晓钰、韩连玉诉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海江向本院提出医疗鉴定申请,本院同意原告的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