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913-1号 原告张海江,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 原告张涵翔,男,汉族,2011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张晓钰,女,汉族,1997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韩连玉,男,汉族,1944年9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界中。 委托代理人王勍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贺利民,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女,系该院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江、张涵翔、张晓钰、韩连玉诉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海江向本院提出医疗鉴定申请,本院同意原告的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