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1719号 原告方道田,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江家集镇刘岗村。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地址:南阳市光武路。 法定代表人岁建伟 原告方道田诉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道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李林峰 审判员 李铭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