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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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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传珍,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传山,男。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率,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徐新国,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传珍,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传山,男。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率,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徐新国,男,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艳,女,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因与被上诉人某某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率,被上诉人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艳、委托代理人方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干祥1

审判员 高  璐

审判员 赵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恒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

(内部公函切勿外传)

桐柏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经我院二审,决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称本案办案人员自始至终为书记员田天,本案副卷中民事案件阅卷把关一览表中也注明案件主审人为田天,本案合议笔录中注明田天是书记员,但合议内容中有田天汇报案情并发表合议意见,故该案明显存在程序问题,应予以纠正。

二、本案的伤残鉴定结论鉴定时间距原告受伤时间仅间隔二个月零几天,可能影响原告伤残的恢复程度,且本案的伤残鉴定人王明洋又是原告的主治医生,二上诉人也一直质疑本案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且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以上问题,请在重审时予以考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