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传珍,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传山,男。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率,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徐新国,男,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艳,女,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率,被上诉人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艳、委托代理人方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干祥1 审判员 高 璐 审判员 赵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恒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 (内部公函切勿外传) 桐柏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经我院二审,决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上诉人程传珍、赵传山称本案办案人员自始至终为书记员田天,本案副卷中民事案件阅卷把关一览表中也注明案件主审人为田天,本案合议笔录中注明田天是书记员,但合议内容中有田天汇报案情并发表合议意见,故该案明显存在程序问题,应予以纠正。 二、本案的伤残鉴定结论鉴定时间距原告受伤时间仅间隔二个月零几天,可能影响原告伤残的恢复程度,且本案的伤残鉴定人王明洋又是原告的主治医生,二上诉人也一直质疑本案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且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以上问题,请在重审时予以考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