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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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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万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华杰、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兆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路东第十三大街1栋1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奇,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兆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路东第十三大街1栋1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奇,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杰,男。

委托代理人张春富,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八一路357号。

负责人李宝勤,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万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杰、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万兆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国祥、被上诉人李华杰委托代理人张春富、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4.12元,退回上诉人河南万兆置业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