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81号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岗北路2号美兰工业区1栋6楼。 负责人梁郑,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德明,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新野县城三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殿生,任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甫其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甫其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实验初级中学校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鲁德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庆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