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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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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甫其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实验初级中学校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甫其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岗北路2号美兰工业区1栋6楼。 负责人梁郑,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德明,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甫其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岗北路2号美兰工业区1栋6楼。

负责人梁郑,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德明,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新野县实验初级中学校。

住所地新野县城三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殿生,任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甫其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甫其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实验初级中学校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鲁德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庆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