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38号 委托代理人王俊友、何旭,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志,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郭晓普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