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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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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俊友、何旭,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永志,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俊友、何旭,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永志,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郭晓普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