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237号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宪傲,男。 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曾庆川、原审被告曾宪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商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鲁东旭,被上诉人曾庆川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商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退还上诉人王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