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营昌,男。 委托代理人张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昌,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张记,男。 委托代理人张西运,桐柏县司法局平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堂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方,男,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埠江镇付楼村吕庄组。 委托代理人王永新,桐柏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营昌因与被上诉人刘云昌、吕张记、刘永方、刘堂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785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营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朋,被上诉人刘云昌、吕张记、刘堂真、刘永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新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785号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