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32号楼。 负责人班文芳,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运亮,男。 委托代理人成延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商丘长江起重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让得,任经理职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平安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运亮、原审被告商丘长江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运输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丘平安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征、被上诉人秦运亮委托代理人成延凤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长江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16日22时20分许,白参军驾驶豫N25179重型厢式货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944KM+7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崇林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秦运亮受伤。经桐柏县交警部门认定,白参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运亮无责任,赵崇林无责任。事故车辆豫N25179属黄文鹏所有,挂靠长江运输公司,在商丘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11月18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秦运亮伤后自2014年7月16日至7月22日在桐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23350.31元,2012年7月22日至2014年5月8日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655天,支付医疗费91613.55元,2014年5月18日至6月6日在广西兴安界首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29075.82元,2014年12月9日在南阳万和医院支付检查费240元。2015年元月5日经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秦运亮损伤属八级伤残,内固定物取出费用2000元,四颗牙修复费用为12000元,并支付鉴定费2100元。另查明,秦运亮与其妻赵小莲共有子女二个,其子秦贤创,1994年1月23日生,其女秦某某,2003年1月9日生,秦运亮系独生子女,其父秦荣贵1929年5月14日生,其母唐秀英1928年11月15日生,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才湾镇五福村委波丝山村12-7号。秦运亮伤前系南阳卧龙建筑公司宏远分公司桐柏项目部的建筑工人,在桐柏县城居住。另一伤者赵崇林不要求商丘平安财险公司赔偿。秦运亮在事故发生后与车方人员达成协议,不再要求车方人员及车辆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秦运亮在治疗期间于2012年10月30日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3)桐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判决商丘平安财险公司向秦运亮赔付120000元,商丘财险公司已履行。该卷中有桐柏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原件1张金额23350.31元,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时购药票据20张,金额1649.9元。秦运亮第一次起诉误工、护理时间暂定132天。原判决前132天护理人数按2人计,护理费认定为16229.13元;这期间误工费确定为8734.06元。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建筑业平均工资34311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8472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对秦运亮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即认定事故车辆豫N25179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秦运亮无责任;对南阳万和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各方无异议,予以认定;由于事故车辆在商丘平安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秦运亮损失在上述两宗保险422000元限额内,由商丘平安财险公司代为赔付;秦运亮与车方人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协议约定超出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车辆所在公司不再承担,依据上述协议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诉讼费、鉴定费也由秦运亮自行负担。结合秦运亮的请求,对其损失项目、标准及数额做如下认证:1、医疗费,住院期间医疗费144279.68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医疗费合计158279.68元;2、误工费,住院共计682天,出院后误工时间计算90天,秦运亮误工时间按772天计,前132天8734.06元,后640天,按上年度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为34311元/年÷365天/年×640天=60161.75元,误工费合计68895.81元;3、护理费,住院期间前132天16229.13元,后550天,按1人护理为28472元/年÷365天/年×550天=42903.01元,护理费合计59132.1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桐柏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元/天×7天=70元,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65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655天=13100元,在广西兴安界首住院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元/天×20天=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为13370元;5、营养费,住院682天,营养费为682天×10元/天=6820元;6、残疾赔偿金,秦运亮虽为农村户口,但伤前在桐柏县城生活、居住,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四被扶养人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①残疾赔偿金为24391.45元/年×20年×30%=146348.7元;②被扶养人秦荣贵生活费为6438.12元/年×5年×30%=9657.18元;③被扶养人唐秀英生活费为6438.12元/年×5年×30%=9657.18元;④被扶养人秦某某生活费为6438.12元/年×8.5年÷2×30%=8208.6元;残疾赔偿金合计173871.66元;7、交通费,根据二次诉讼的交通费票据,考虑到秦运亮住院治疗时间长,治疗地与居住地距离较远,交通费酌定为3000元;8、精神抚慰金,根据过错程度,结合秦运亮的伤残等级及当地经济水平,精神抚慰金酌定15000元;以上数额合计498369.29元,超出事故车辆所投二份第三者责任险限额422000元,商丘平安财险公司就该保险金额向秦运亮赔付422000元,扣除已赔付的120000元,商丘平安财险公司应再向秦运亮赔付302000元。长江运输公司按协议约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秦运亮各项损失共计302000元;二、驳回秦运亮对商丘长江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6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9660元,由秦运亮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