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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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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亚楠、曲闯、申丰芝、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国勇,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冰洁,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亚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国勇,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冰洁,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亚楠,女。

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曲闯,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丰芝,女。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杰,河南省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旭东,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中莹,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亚楠、曲闯、申丰芝、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赵亚楠的委托代理人曹建锋,被上诉人曲闯、申丰芝的委托代理人陈杰,原审被告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中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12月22日13时50分,赵亚楠驾驶豫RJL2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993KM+600M处时,与其前同向行驶左转弯掉头曲闯驾驶的豫R2783K号轻型封闭货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赵亚楠受伤。2015年1月5日,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5)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曲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亚楠无责任。赵亚楠伤后当天即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抢救治疗,该院诊断其为右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唐河县人民法院委托,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了(2015)临鉴字第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亚楠右上肢损伤评定为X级伤残、所需后期治疗费共计约为叁仟元人民币、支持住院期间为赵亚楠的护理期。赵亚楠为此支付鉴定费2100元。自2014年12月22日入住唐河县中医院救治至2015年3月29日出院止,赵亚楠共在该院住院治疗97天,期间由二人护理,支出医疗费34590.31元。2015年4月24日、4月26日、4月28日,赵亚楠又在唐河县中医院进行门诊检查治疗,分别支出300.4元、112.7元、464.8元。事故发生后,曲闯支付赵亚楠5000元。肇事的豫R2783K号轻型封闭货车系曲闯、申丰芝家庭共同所有。该车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22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21日二十四时止,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分别为110000元、10000元、2000元;在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28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2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险。立案前,赵亚楠于2015年1月8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豫R2783K号轻型封闭货车予以保全,唐河县人民法院同日作出(2015)唐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货车予以扣押。2015年1月12日,曲闯以豫R2783K轻型封闭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已缴纳20000元押金为由申请解除保全,唐河县人民法院同日作出(2015)唐民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豫R2783K号轻型封闭货车的扣押。诉讼中,曲闯、申丰芝提出反诉,请求赵亚楠返还其已支付的5000元。庭审中,赵亚楠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35588.21元、护理费15520元、误工费11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10元、营养费1940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26661.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曲闯驾驶其与申丰芝家庭所有的豫R2783K号轻型封闭货车将赵亚楠撞伤,曲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亚楠无责任,该事实清楚,因此曲闯、申丰芝应当连带向赵亚楠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赵亚楠请求曲闯、申丰芝赔偿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豫R2783K号轻型封闭货车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于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亚楠身体受伤,因此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根据曲闯、赵亚楠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赵亚楠的赔偿请求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赵亚楠的赔偿请求范围应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其中,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办法及具体数额为:1、医疗费,据医疗费票据计算为35468.21元(34590.31+300.4+112.7+464.8=35468.21);2、护理费,因其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每人每天80元计算97天,数额为15520元(97×2×80=15520);3、误工费,自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49天,按照当地劳工标准每天80元计算149天,数额为11920元(149×80=11920);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97天,数额为2910元(97×30=2910);5、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97天,数额为1940元(97×20=1940);6、残疾赔偿金,因原告为城镇户口,故应根据伤残等级X级,按照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年24391.45元计算20年,数额为48782.9元(24391.45×20×10%=48782.9);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右上肢伤残,不但影响了其日常生活,也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创伤,依据赵亚楠的伤残等级及被告曲闯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该项赔偿数额以5000元为宜;8、后续治疗费,据鉴定机构意见为3000元;9、交通费,根据赵亚楠住院天数及其亲属往返距离酌定为500元。以上赵亚楠因该次交通事故损害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共计125041.11元,由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赵亚楠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520元、误工费11920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91722.9元,下余33318.21元由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