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泰鑫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龚爱生,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德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卿,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泰鑫棉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所元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泰鑫棉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德科、被上诉人曾所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宇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泰鑫棉纺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