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初字第00003号 申请人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住所:淅川县九重镇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高泉,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忠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江铭,男。 被申请人杨学林,男。 委托代理人李明俊,男。 本院受理申请人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理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收到淅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淅劳人仲案字(2015)10号仲裁裁决,因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4月20日到本院请求立案,本院通知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补充材料后于2015年4月29日决定立案,于2015年5月13日进行了立案信息登记。 本院认为,申请人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收到淅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淅劳人仲案(2015)10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20日到本院请求立案,其在法定15日的起诉期间已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其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与杨学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移送淅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诉讼费10元退回淅川县九信电化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李郧钦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