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97号 委托代理人贾守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银,男。 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红旗与被上诉人刘德银健康权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邓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刘红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红旗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守多、被上诉人刘德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旗以健康权纠纷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刘德银赔偿损失,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对本案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