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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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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殿豹因与被上诉人宁红亚、安徽恒坤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殿豹,男。 委托代理人宋大星,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红亚,男。 委托代理人何新友,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恒坤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殿豹,男。

委托代理人宋大星,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红亚,男。

委托代理人何新友,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恒坤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分公司。

代表人吴敬和,任该分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崔殿豹因与被上诉人红亚安徽恒坤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崔殿豹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崔殿豹。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