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殿豹,男。 委托代理人宋大星,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新友,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吴敬和,任该分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崔殿豹因与被上诉人宁红亚、安徽恒坤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崔殿豹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崔殿豹。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