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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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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文菊与被上诉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陂信用社、原审被告马海东、原审被告杨林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菊,女。 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陂信用社。 负责人张东有,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菊,女。

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陂信用社。

负责人张东有,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建飞、周峰,系该社职工。

原审被告马海东,男。

原审被告杨林安,男。

上诉人杨文菊与被上诉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陂信用社、原审被告马海东、原审被告杨林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文菊的委托代理人徐玉雷、被上诉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晁陂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申建飞、周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马海东、杨林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上诉人杨文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文菊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杨文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