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霞,女。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振东,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道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清岑、李龙霞因与被上诉人杨阳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元月5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清岑、李龙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清岑、李龙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东,被上诉人杨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道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800元,退还上诉人李清岑、李龙霞。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