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淑萍与被上诉人孙海彦、西峡县兴博冶材有限公司、西峡县康立耐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萍,女。 委托代理人豆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彦,男。 被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萍,女。

委托代理人豆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彦,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兴博冶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康立耐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峡县城312国道石梯路口西峡县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淑萍与被上诉人孙海彦、西峡县兴博冶材有限公司、西峡县康立耐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淑萍于2014年6月12日向西峡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连带偿还上诉人现金200万元,西峡县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216号判决,李淑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淑萍的委托代理人豆佳、袁娟、被上诉人西峡县康立耐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2015)西城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6350元,退回上诉人李淑萍。

审判长  李显娥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