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朝平与被上诉人杨学敏为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平,女。 委托代理人蔡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敏,女。 委托代理人张朝武,男。 上诉人张朝平与被上诉人杨学敏为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平,女。

委托代理人蔡军,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敏,女。

委托代理人张朝武,男。

上诉人张朝平与被上诉人杨学敏为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军,被上诉人杨学敏的委托代理人张朝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杨学敏与被告张朝平系母女关系。原告有二个儿子,四个女儿。长子张朝文,生于1955年3月14日,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六小东,已退休。次子张朝武,生于1972年4月2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庄村。长女张朝华,生于1956年6月11日,住址同张朝武。次女张朝平,生于1963年12月8日,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教师。三女张朝清,生于1966年4月19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团结路北团小区。四女张文杰,生于1968年9月1日,住址同张朝武。原告于2014年3月7日至同年3月11日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1475.63元。另查明: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4821.98元。

原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年老多病,故其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821.98元计算,每月为14821.98元÷12个月=206元。原告有六个子女,每人应为206元÷6人=35元。原告要求支付医疗费1475.63元,原告应承担246元。原告在起诉之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以原告实际支出的票据由被告按六分之一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5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赡养费35元。二、限被告张朝平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246元。三、原告杨学敏于判决生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告张朝平承担六分之一。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张朝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为农村户口,且长期在农村居住、生活,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其赡养费,原审按城市标准计算赡养费过高,每个子女只需支付赡养费78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杨学敏答辩称:上诉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已80多岁,一直随子女生活,次子张朝武经常在外打工,被上诉人随长子张朝文和三女张朝清生活最多,在城镇居住较多,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赡养费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上诉人张朝平作为被上诉人杨学敏的女儿,对被上诉人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户口在农村,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赡养费,因被上诉人已83岁,且身患冠心病等疾病,已丧失独自生活的能力,需随其子女生活,上诉人称其单独在农村居住生活缺乏依据,原审法院结合镇平县涅阳居委会的证明证实被上诉人随其大儿子在城市生活,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赡养费并无不当。且本院认为,赡养费的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上诉人张朝平为教师、其夫蔡军为医生,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支付每月206元的赡养费,结合老人的身体状况,当地的经济水平,上诉人称的78元费用满足不了被上诉人的实际生活需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朝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