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建平、李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平,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俊,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全,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玺,男。 委托代理人单化魁,河南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平,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俊,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全,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玺,男。

委托代理人单化魁,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富贵,男。

委托代理人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建平李光俊、李玺与被上诉人郭富贵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退还上诉人张建平、李光俊2300元,退还李玺6800元。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