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01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全,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玺,男。 委托代理人单化魁,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富贵,男。 委托代理人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建平、李光俊、李玺与被上诉人郭富贵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退还上诉人张建平、李光俊2300元,退还李玺6800元。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