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61号 委托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乡宝天曼水泥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哲,被上诉人内乡宝天曼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东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退还上诉人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