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正东,男。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江中海,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中海。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正东与江中海、桐柏县江记油脂有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刘正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军,上诉人桐柏县江记油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中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大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96元,退还上诉人刘正东6576元,退还上诉人江中海2030元,退还上诉人桐柏县江记油脂有限公司1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