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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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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石传道、刘怀凤、石芳芳,原审被告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洪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传道,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怀凤,女。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洪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传道,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怀凤,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芳芳,女。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孟平,男。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石传道、刘怀凤、石芳芳,原审被告赵孟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传道、刘怀凤、石芳芳于2014年11月21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洪涛,原审被告赵孟平(未到庭),被上诉人石传道、刘怀凤、石芳芳及委托代理人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月13日,赵孟平驾驶RE3038号小型客车行至207国道邓州市张楼乡路段,与刘艳平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刘艳平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豫公交认字(2013)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孟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艳平不承担责任。赵孟平因肇事逃逸被判肇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另查受害人丈夫石廷会及一儿一女,不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三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有:1、死亡赔偿金150498.8元(7524.94元×20年);2、丧葬费17101.50元;3、被抚养人石传道生活费13419.04元(5032.14元×8年÷3人),被抚养人刘怀凤生活费21805.94元(5032.14元×13年÷3人),以上三项共计200875.28元。该款应由赵孟平承担,但因事故车辆在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三原告要求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22000元应予支持,不足部分待赵孟平释放后另行解决。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赵孟平驾驶豫RE3038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受害人刘艳平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受害人刘艳平死亡,车辆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石廷会及儿女虽未参加本案诉讼,但依法保留诉权。三原告对赵孟平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英大泰财险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额范围内赔付三原告122000元,不足部分三原告另行向赵孟平主张。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石传道、刘怀凤、石芳芳1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三原告承担。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石传道、刘怀凤与死者刘艳平非合法收养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石芳芳是否系刘艳平女儿,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具有原告资格。3、即是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按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理赔。

被上诉人石传道、刘怀凤、石芳芳辩称:原审合法公正,处理适当,应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赵孟平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赵孟平驾驶客车与刘艳平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刘艳平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赵孟平应负全部责任。因赵孟平肇事逃逸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刘艳平丈夫石廷会在与肇事者赵孟平家属协商并获得赔偿后,石廷会代表其子女一审中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1980年,石传道、刘怀凤收养了刘艳平。石传道、刘怀凤与刘艳平之间的收养关系,虽未经相关部门登记,但该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1990年刘艳平与石传道之子石俊杰登记结婚后次年生育女儿石芳芳。1998年5月18日,石俊杰与刘艳平办理离婚证,协议女儿石芳芳由石俊杰抚养。故石传道、刘怀凤、石芳芳诉请赔偿具有原告资格。上述事实有证人、村委会证明、张楼村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本、离婚证在卷佐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系强制性的责任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和公益性,其宗旨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而在交强险中分项限额赔偿不利于对受害第三人的有效救助及对投保人权利的保护。综上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处理适当,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王 妮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