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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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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芦海军、付永钦与被上诉人申玉林、李青山为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永钦,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海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玉林,男。 委托代理人李保臣,淅川县荆紫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永钦,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海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玉林,男。

委托代理人李保臣,淅川县荆紫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山,男。

上诉人芦海军付永钦与被上诉人申玉林青山生命权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荆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永钦、芦海军和被上诉人申玉林的代理人李保臣、被上诉人李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荆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回上诉人芦海军、付永钦。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