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06号 委托代理人李保臣,淅川县荆紫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芦海军、付永钦与被上诉人申玉林、李青山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荆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永钦、芦海军和被上诉人申玉林的代理人李保臣、被上诉人李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荆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回上诉人芦海军、付永钦。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