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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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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窦华伟与被上诉人刘士钦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窦华伟,男。 委托代理人刘春强,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钦,男. 委托代理人常德奇,男。 上诉人窦华伟与被上诉人刘士钦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窦华伟,男。

委托代理人刘春强,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钦,男.

委托代理人常德奇,男。

上诉人窦华伟被上诉人刘士钦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窦华伟。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