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51号 委托代理人刘春强,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钦,男. 委托代理人常德奇,男。 上诉人窦华伟与被上诉人刘士钦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窦华伟。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