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承书,男。 委托代理人李红,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国金,男。 委托代理人贾守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波,男。 上诉人王承书与被上诉人谢国金、孔波、王光辉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邓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王承书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承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承书的撤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承书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履行。 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王承书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