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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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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淅川县电业局因与被上诉人程飞飞、杨尧焜、杨庆州,原审被告淅川县盛湾镇人民政府为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杨红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森,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飞飞,女。 被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杨红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森,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飞飞,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尧焜,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庆州,男。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柴玉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淅川县盛湾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周飞,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淅川县电业局因与被上诉人程飞飞、杨尧焜、杨庆州,原审被告淅川县盛湾镇人民政府为生命权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淅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淅川县电业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9745元,退还上诉人淅川县电业局。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