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40号 委托代理人别洪坡,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重争、范硕,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淅川县中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淅川县上集镇李家营村民委员会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淅上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源水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玉理、委托代理人别洪坡,被上诉人李家营村委会负责人李群生、委托代理人梁重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上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0元,退还上诉人淅川县中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