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91号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钦,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成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亚东,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敬选,男。 委托代理人高照祥、刘永志,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丽,女。 上诉人河南鹰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钦、贾成民、赵亚东、李敬选、李晓丽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92、1893、1894、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鹰奥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东海,被上诉人郑钦、贾成民、赵亚东、李敬选的委托代理人高照祥、刘永志,被上诉人李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92、1893、1894、1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5300元,退回给上诉人河南鹰奥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薛庆玺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