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98号 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耀东,镇平县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延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孔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延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孔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门伟与被上诉人镇平县有旺页岩砖业有限公司、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门伟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门伟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门伟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门伟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333元,减半收取1666.5元,由上诉人门伟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