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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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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心志与上诉人高敬多为相邻排水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46号 上诉人(原审申诉人)高心志(身份证姓名高新志),男。 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高敬多(身份证姓名高敬铎),男。 委托代理人曾德奇,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心志与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46号

上诉人(原审申诉人)高心志(身份证姓名高新志),男。

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高敬多(身份证姓名高敬铎),男。

委托代理人曾德奇,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心志与上诉人高多为相邻排水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邓法民初字第304号驳回高心志起诉的裁定,2012年7月25日又作出(2012)邓法民初字第304号准许高心志撤诉裁定。高心志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宛检民监(201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南民抗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邓法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高心志、高敬多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心志,上诉人高敬多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德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再审查明,高心志的房屋于1997年11月份建成,高敬多的房屋和西边院墙于2000年前后分别建成垒起,双方系左右东西邻居,高心志的房屋在高敬多西边,两家中间留有约一米宽的巷道,高心志在巷道北部修一围墙,在墙下留一排水口,高敬多家将小孩用的尿不湿、废弃物扔到巷道内,堵住了排水口,时值夏秋暴雨季节,致使高心志后院积水。由于积水的浸泡,使高心志三间砖混结构的屋架房西墙出现裂缝而成为危房。

另查明,2008年高心志在自家房子东边加接一间房屋,占用了高敬多家三尺老宅基地,同年3月双方在高刘村村主任高志宗等中间人见证下写下协议,约定高心志不能在东边排水,高心志的排水在西边。但是,两家房屋中间有约一米宽的巷道,高敬多将东边自家的削水坡修的又高又宽,超出西边高心志的一半。本案在原审时,认为高心志所诉证据不足,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邓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裁定,驳回高心志的起诉;后原审法院张村法庭以修缮房屋的名义通过其他渠道给高心志解决7800元,高心志收到该款后写了撤诉申请,原审法院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邓法民初字第304号准许高心志撤回起诉的裁定。该裁定未送达高心志。

再查明,该案在原审诉讼中,高心志申请邓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要求对房屋损害程度作鉴定。邓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所作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房屋由于积水浸泡,致使地基下沉,导致墙体出现裂缝,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本案再审时,高心志申请要求对该房屋的加固费用进行鉴定,河南精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加固维修费用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高心志房屋加固维修费用9311.91元。

原审法院再审认为,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2012)邓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裁定认为高心志的起诉证据不足而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对证据不足的民事案件,应驳回诉讼请求,不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后张村法庭以修缮房屋的名义给高心志解决7800元,高心志收到此款后,写了撤诉申请。2012年7月25日,法院又作出(2012)邓法民初字第304号准许高心志撤回起诉的裁定。原审对同一案件作出两份文号相同内容不同的裁定,且撤诉裁定未送达给高心志,属程序违法,故两份裁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关于高心志申诉称,其房屋受损是因高敬多夫妻堵塞排水道(水道眼)所致,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本案实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高心志的房屋损害原因是因高敬多家将小孩用过的尿不湿废弃物扔到巷道内,遇夏秋暴雨冲流,堵住了排水道(水道眼),致使高心志后院积水,由于积水浸泡,使高心志三间砖混结构屋架房西墙出现裂缝导致局部成为危房。高敬多在庭审中辩称,不是故意。无论是故意或者不是故意,但在本案中造成高心志房屋墙体出现裂缝,高敬多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高心志对自己的院子积水疏于管理,没有及时设法排水对造成自己房屋墙体裂缝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本案的责任可按5︰5分担。高心志承担50%的责任,高敬多承担50%的责任。即,高心志房屋加固维修费9311.91元÷2﹦4655.96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2012)邓法民初字第304号驳回原告高心志起诉的裁定和撤销(2012)邓法民初字第304号准予高心志撤回起诉的裁定。二、原审被告高敬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审原告高心志4655.96元。三、驳回原审原告高心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4100元、拍照费500元,共计4700元,由再审申请人高心志承担2350元,被申请人高敬多承担2350元。

高心志上诉称,原判只判高敬多赔偿4655.96元,其不知责任按5︰5的法律依据为何;原判不把问题解决彻底,而判决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原判认定其多占高敬多家三尺老宅基地无依据,不负责任;其与高敬多系相邻关系,是高敬多的原因使其房屋成为危房等。不服原判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拍照费的承担,不服原审判决书第6页最后一段部分认定内容,上诉费应由高敬多承担。

高敬多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证据取舍存在偏差,导致判决错误;原审法院对高心志已经得到政府危房改造款7800元,高心志的损失已经得到解决这一点未予考虑错误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高心志承担。

高心志答辩称,高敬多的上诉状内容多次重复,目的是搅乱对方,隐瞒实情,不让别人知道真相;原判不该按5︰5分担责任,其房屋受损的原因是高敬多夫妇故意堵塞水道眼和扔尿不湿,高敬多应负全部责任等。

高敬多答辩称,原判认定高心志房屋的损坏与其有关错误,高心志一直以来都是往西边排水的,高心志占用其三尺宅基地是全村人所共知的事实,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等。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高敬多、高心志为东西邻居,高心志1997年所建的三间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因积水原因,导致墙体开裂,经邓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该房屋的安全等级为Csu,经河南精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房屋加固维修费用为9311.91元,上述基本事实清楚。原判根据双方的注意义务和过错程度,酌定按5︰5分担责任适当。至于2008年高心志加接房屋时是否占用了高敬多三尺老宅基地,对本案按照相邻关系处理并无实质性影响。时间的推移会一定程度上改变事物的状态,本院查勘现场获知的情况与案件当时的情况就有一定程度的不同。综合来看,本案经过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原判所作处理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原判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高心志、高敬多分别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其各自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