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继周(又名韩吉州、韩吉周),男。 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家田,男。 委托代理人张安禄,淅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韩继周与被上诉人廖家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继周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继周及委托代理人王遂勤,被上诉人廖家田及委托代理人张安禄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6537元,退回给上诉人韩继周。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王 妮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