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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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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有福、陈常军因与被上诉人袁明范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有福,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常军,男。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明范,男。 委托代理人张伟刚,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有福,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常军,男。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明范,男。

委托代理人张伟刚,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有福、陈常军因与被上诉人袁明范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有福、陈常军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3600元,退还上诉人陈有福、陈常军。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