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门伟(又名门振铎),男。 委托代理人司素青,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书范,男。 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孔阳、冯延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孔阳、冯延全,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门伟与被上诉人魏书范、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门伟于2015年9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门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门伟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上诉人门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王邦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