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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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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门伟与被上诉人魏书范、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门伟(又名门振铎),男。 委托代理人司素青,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书范,男。 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00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门伟(又名门振铎),男。

委托代理人司素青,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书范,男。

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孔阳、冯延全,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南阳五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孔阳、冯延全,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门伟与被上诉人魏书范、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门伟于2015年9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门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门伟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上诉人门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王邦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